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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2022修订) |
来源:教学运行与教学研究科 日期:2018-04-13 10:48:58 访问次数: |
研教〔2018〕13号
为最大限度利用科技创新型企业、研究院所等校外优质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培养具有科研创新思维和多元化视角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我校对部分研究生实施联合培养,并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中的联合培养对象指在我校注册学籍,以我校为主要培养单位,部分培养内容在校外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开展的研究生。
2.校外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包含:
(1)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国内外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
(2)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
(3)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4)其他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3.联合培养研究生包括:
(1)在校外进行校际、校企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2)校外进行实践的研究生;
(3)校外从事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4)其他前往校外单位的学习、工作的研究生。
二、培养工作
1.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工作等多个培养环节。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校内、校外导师共同协商制定。
2.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应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或为我校聘任的企业导师。
3.联合培养研究生课程学习、开题、中期、实践、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联合培养协议
拟进行合作的联合培养单位须与我校相关学院(所)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培养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研究生的待遇及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研究生院提供协议基础模板(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可在基础模板上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四、其他
1.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照常交纳学费和注册学籍,符合学校条件的研究生正常享受奖助金。
2.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
3.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派出由相关学院(所)和导师组织实施,研究生离校前,校内学院或校外单位应为其购买联合培养期间生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60万)和必要的医疗保险。
4.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校前须提交《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联合培养、专业实践、课题研究)请假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定期统计并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联合培养情况。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