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0〕9号
各部门、各学院:
为了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的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对广大学生的教育、引导机制,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学校总结和提炼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创新成果,借鉴和吸收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等七项规章制度。经
2010年
9月
6日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等七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2、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4、太原理工大学“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及标兵评选办法
5、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6、太原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办法
7、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一○年
九月九日
附件1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树立专业志向、培养学科兴趣、激发探究热忱、发扬创新精神,培育全面发展的卓越人才,树立新时代人才典范,引领广大学生健康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分校长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提名奖两类,每类每年评选名额为10个。校长奖学金为每人奖励10000元,校长奖学金提名奖为每人奖励5000元。
第四条评选时间:校长奖学金评选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负责校长奖学金的评选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忠于祖国,热爱科学,勇于创新,立志成才报国、服务社会,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品德优秀。
(二)参评学生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各方面能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专业学习、科研创新、技能大赛、社会公益、励志创业、见义勇为、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
1.参加评选的个人于报名截止日前向所属学院递交《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审批表》,并附事迹材料以及必要的相关证明和文件;
2.三名教师推荐。
(二)初审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候选人提交的材料,择优推荐,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三)复审
评选办公室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选确定二十名候选人进入最终评选。
(四)最终评选
学校评审委员会举办评选会,听取候选人演讲、答辩和推荐人推介,并现场投票决定校长奖学金获得者、校长奖学金提名奖获得者。
(五)公示
对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和奖学金提名奖获得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进行一周的公示。
(六)表彰奖励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本年度奖学金获得者和奖学金提名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九条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并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审批表
2、推荐书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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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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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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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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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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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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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
班 级 意 见 |
班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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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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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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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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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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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意见 |
辅导员(签字):年月日 |
学 院 推 荐 意 见 |
签字(公章):
年月日 |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
签字(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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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研究报告或事迹材料
推荐书
被推荐人:
推荐人姓名:院系:
职务职称:联系方式:
附件2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四类:专业学习类、科技实践类、社会公益类、校园文化类。
第三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太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绩优良;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注册;
(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优良。
第四条具体评选条件为:
(一)专业学习类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异;
2.具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能主动在专业学习领域积极探索;
3.在班风学风建设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上能主动关心、帮助同学;
4.本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
5.以课程学习测评为依据,成绩排名列专业前20%。
(二)科技实践类
1.能坚持长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技术发明;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的开发、推广和咨询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作为科普宣传活动的参与者、组织者,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表现优异,成效显著。
3.以创新测评成绩为依据,成绩排名列专业前10%。
(三)社会公益类(社会工作、公益活动)
1.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道德素质,爱他人、爱学校、爱祖国,长期坚持社会公益劳动和服务,无私奉献,做出优异成绩,得到普遍赞誉;
2.在扶弱济贫、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
3.在各类合法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干部满一年,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奋努力,热心服务,无私奉献,出色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取得优异成绩,得到师生的普遍尊重和赞誉;
4.以发展素质测评中社会公益测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为依据,专业排名列前10%。
(四)校园文化类
1.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通过诗歌、小说、散文、舞蹈、摄影等各种艺术形式反映校园文化生活和大学生精神风貌,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2.积极参与和组织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繁荣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文艺体育等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集体、为学校争得荣誉;
4.以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中校园文化(文艺、体育等)分数为依据,排名列专业前10%。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奖励范围为学生人数的20%。其中专业学习类比例为10%—13%,其他类型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7%—10%范围内调整,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金的同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组织与领导
学生处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定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新学年初各学院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按年级专业将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后报学院,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
(三)学院对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评定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定结果上报校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后,按照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核,由学生处处长签字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附则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统一发放;
(二)非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学生奖学金于每年六月份评定;
(三)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结合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评定;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该学年不能申报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连续两个年度不能申报奖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凡是成绩不全的,原则上该学年内不能申报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度,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或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受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学校审核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替补;
(七)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要取消优秀奖学金资格、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能用来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本学年奖学金,并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进行克扣。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课外实践、学术科研、文艺体育等各个方面的竞赛和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三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单项奖学金的管理、审批、发放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主要针对学生独自参加或完成的活动、成果,与教师合作者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单项奖学金的获奖类别及金额(单位:元)。
(一)精神文明奖
品德高尚,能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学校、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集体或个人,视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受表彰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奖励 金额 |
集体 |
3000 |
2000 |
1000 |
个人 |
2000 |
1000 |
800 |
备注:特别突出者授予“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或“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知识竞赛奖
在省级以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知识竞赛上获得优异成绩,依据比赛级别、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3000 |
2000 |
2000 |
1000 |
二等奖 |
2000 |
1500 |
1500 |
800 |
三等奖 |
1500 |
1000 |
1000 |
500 |
优秀奖 |
1000 |
800 |
800 |
300 |
(三)课外科技实践活动奖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在教师科研项目中勤奋努力,勇于探索做出一定成绩的(以项目申报书、结题报告、论文等权威性证明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级别 类别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科研项目 |
1000 |
500 |
获奖科 研项目 |
一等奖 |
4000 |
1000 |
二等奖 |
3000 |
800 |
三等奖 |
2000 |
500 |
(四)论文、论著奖
在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非第一作者减半执行。
论文发表 刊物级别 |
核心期刊 |
国家级 |
省级 |
奖励金额 |
800 |
600 |
400 |
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著、文艺著作,视作品的级别、社会影响参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专著 |
国家级 |
省级 |
小说、剧本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奖励金额 |
4000 |
3000 |
奖励金额 |
3000 |
2000 |
1000 |
(五)科技竞赛和发明奖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每项奖励1000元;专利或发明成功进行转让,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在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者,视情况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等奖 |
5000 |
2000 |
800 |
一等奖 |
3000 |
1500 |
5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300 |
三等奖 |
1500 |
500 |
200 |
优秀奖 |
1000 |
300 |
100 |
备注:成绩突出者可授予“科技创新优秀生”荣誉称号。
(六)文艺比赛奖
在省级以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专业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名次除外。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3000 |
2000 |
2000 |
10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1000 |
800 |
三等奖 |
1500 |
800 |
800 |
500 |
优秀奖 |
1000 |
500 |
500 |
300 |
备注:成绩突出者可授予“文艺优秀生”荣誉称号。
(七)体育竞赛奖
在省级以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名次者除外)
获奖级别 获奖名次 |
国家级 |
省级 |
第一名 |
3000 |
1000 |
第二名 |
2000 |
800 |
第三名 |
1500 |
600 |
第四名 |
1000 |
500 |
第五名 |
800 |
400 |
第六名 |
700 |
300 |
第七名 |
600 |
200 |
第八名 |
500 |
100 |
备注:破全国、省、校、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500元。成绩突出者可授予“体育优秀生”荣誉称号。
(八)优秀创意奖
在全校性的校园文化活动中,设计健康向上的活动方案,并在具体实施中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对学生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视活动规模、影响分等级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评比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奖励金额 |
500 |
300 |
200 |
100 |
(九)宣传报道奖
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上对我校进行积极宣传报道,按照刊物等级、字数多少和影响大小每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发表刊物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地市级 |
2000字以上 |
2000 |
1000 |
500 |
1000—2000字 |
1500 |
800 |
300 |
1000字以下 |
1000 |
500 |
100 |
备注:成绩突出者授予“优秀通讯员”荣誉称号。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校园网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院进行初步审核鉴定,加注审核意见和建议获奖等级金额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单项奖学金申报表》,由拟获奖人员亲自填写;
(四)学生处核准并发放奖金,由获奖人或获奖集体领取。
第八条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同项成果活动只按最高奖学金奖励一次。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太原理工大学
“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及标兵评选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全校学生中加强艰苦奋斗、励志成才教育,帮引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自信、自尊和艰苦奋斗、砺志成才、健康向上的人生信念,鼓励其志存高远、勤奋学习、克服困难、刻苦钻研,通过先进事迹来感染校园,通过模范榜样来激励同学,从而把引导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进一步营造健康和谐、人人思进的良好校园氛围,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我校特制定“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及标兵评选办法。
一、“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1.评选比例为:除一年级外,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
2.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社会;
4.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6.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考评成绩良好;
7.自立自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评选流程
按学年评定,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2.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认真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认真审核并确定候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并复核后,将获“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名单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经学校批准后,颁发奖金及证书。
二、“艰苦奋斗,砺志成才”标兵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期“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候选人中有突出事迹及表现者。
(二)评选名额和奖励标准
1.各学院从本期“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候选人中推荐标兵候选人,原则上一个学院推荐一人。在校期间已享受此称号的不再继续推荐;
2.学校组织评审,在候选人范围内最终确定;
3.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申请条件
1.自强、自立、自信、自尊,具备艰苦奋斗、砺志成才的信念和乐观积极向上的精神;
2.勤奋学习、克服困难、刻苦钻研,具备较为突出的事迹,能够起到榜样激励作用。
(四)评选流程
按学年评定,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附事迹材料以及必要的相关证明;
2.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组织评选,择优推荐,确定标兵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艰苦奋斗,砺志成才”标兵的评选,确定最终人选;
4.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全校开展标兵事迹学习宣传活动。
三、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5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四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基金的使用途径:太原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二)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各学院,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
(三)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四)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五)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网上下载),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校园网下载)。
第二十六条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校园网下载)、《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协议,经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酬。一般情况下,报酬由校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以每月5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十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学院必须与学生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二条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经各学院研究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负责人:
乙方:(学生)
丙方:(院)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明确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以下简称甲、乙、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勤工助学工作项目
1.1
1.2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以下工作岗位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招聘条件:
1.3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50个小时。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学生的情况。在乙方工作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工作中对乙方享有管理权;
2.2甲方应对乙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除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外)负责。不得聘用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和非法工作,不得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给乙方。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上述要求或行为,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3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聘用期间劳动报酬采用计时制小时工资,计时工资为元/小时,当月工资在下月10日前发放;
2.4甲方在录用期间不得无故辞退乙方,但如果乙方确有违反公司规定之行为或者不遵守本协议义务,甲方可以适当采取措施,严重者可以报丙方备案后辞退乙方;
2.5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应按协议书规定按时支付学生劳动报酬,不得克扣乙方的合法劳动报酬;如果违反,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延期一天元计算,直至全部支付工资时止;
2.6在对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甲方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偿;
2.7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与乙方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2.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2.8.1
因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损害的;
2.8.2
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2.8.3
甲方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学生遭受损害的;
2.8.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丙方,导致损害的;
2.8.5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获得丙方的工作指导和安全指导;
3.2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甲方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3有权获取工作报酬;
3.4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协调解决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5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确实需要终止的,可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和丙方,并书面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6乙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甲方和丙方有权中止其劳动,提前解聘;
3.7乙方在往返学校路上,应注意交通安全、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3.8乙方承诺担任此项工作不致影响自己的学业,同时乙方应将本人在外从事勤工助学事宜及时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
3.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3.9.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或已造成甲方、乙方不良影响的;
3.9.2
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9.3
未告知甲方和丙方擅自终止工作,导致用人单位受损失的;
3.9.4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甲方或丙方导致损害发生的;
3.9.5
不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导致损害发生的。
4、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丙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甲方情况,做好推荐工作。丙方应当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4.2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工作中的情况;
4.3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不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甲乙双方受到损害,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3.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4.3.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3.3
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3.4
乙方自杀、自伤的;
4.3.5
甲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4.3.6
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4.3.7
甲方和乙方实施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
4.3.8
乙方的个人行为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如盗窃等违法行为;
4.3.9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终止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及其他重大变化而需修改本协议时,双方本着坦诚的态度对相应条款作调整和补充,上述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
7、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月 日年月 日
附件6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患有疾病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庭所在地为太原市,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申请者获得学院初步同意后,通知家长来校,并在审批表的家长意见栏内签字。
1.家长来校应带身份证件,签字应在所在学院进行;
2.路途太远家长不便来校者,可以采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传真至学校,或由学院给家长发信,内容包括学生填好的申请书及学院统一印制的有关说明,家长签字后寄回学院。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署《太原理工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见附录一)。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审批表(见附录二)一式三份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五)学生办完以上手续后方可按照申请和协议上的各项事宜到校外住宿。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按学年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七条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八条各学院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九条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不允许先校外居住后办审批手续,只有全部手续办完后方可外出居住;
(二)家长签字只能由父母本人签字,不允许其他人代签,父母去世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后方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三)学生在外居住的地点发生变更后需在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告,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四)学生外出居住后个人的校内床位将被取消,如果要再回校住宿需要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五)学生校外住宿期间,若出现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等情况,学院应主动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讨相关帮教事宜;
(六)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外住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学生应经常和家长及辅导员老师保持联系,汇报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
2、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太原理工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凡在学校有住宿条件的学生均不得擅自在校外居住”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外租赁房屋住宿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允许外住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校园秩序,特订立如下责任协议:
甲方:太原理工大学(学生所在学院代表)
乙方: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以下简称“外住学生”)
丙方:外住学生家长(或抚养人、法定监护人)
一、甲方权利
(一)加强学生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方式的管理,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明确外出居住的隐患;
(二)特殊情况下要求乙方回校居住的权利;
(三)对拒不回校居住的乙方给予校规校纪处理的权利;
(四)对外住学生统一管理的权利;
(五)对乙方由在外居住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后果免责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一)对乙方的学习、生活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二)对乙方在外居住引发的问题和后果有在知情后及时通知丙方的义务;
(三)对乙方在外居住引发的问题和后果有配合有关方面处理的义务。
三、乙方权利
(一)依照本协议在外居住的权利;
(二)就在外住产生的问题有请求甲方协助处理的权利;
(三)就外住产生的问题有请求甲方通知丙方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一)在外住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责任和义务;
(二)因外住引发的相应问题和后果与丙方共同负全部责任的义务;
(三)有遵守校规校纪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外住为理由违反校规校纪或逃避集体活动、公益劳动;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六)特殊情况下遵守甲方规定回校居住的责任。
五、丙方权利
(一)对乙方在校外居住申请否决的权利;
(二)就乙方外住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接受甲方或乙方通知的权利;
(三)请求甲方协助处理乙方外住引发的问题的权利。
六、丙方义务
由乙方在外居住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后果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本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盖章)年 月日
乙方: (签字 盖章)年 月日
丙方:(签字 盖章)年 月日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编号:
个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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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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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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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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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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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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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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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家长情况 |
家长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详细联系方式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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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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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住情况 |
校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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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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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住时间 |
年月日 至年月日 |
外 住 原 因 |
签名: 年月日 |
家 长 意 见 |
签名: 年月日 |
辅 导 员 意 见 |
签名: 年月日 |
学 院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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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学院、公寓、学生处各一份
附件7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各种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适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一周内搬回,延期不搬加重处分;
(八)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不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第六条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事,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年级主任)、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校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己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取消其下列资格: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内各类优秀评比奖励资格(从违纪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内各类优秀评比奖励资格;
(二)获准贷款者,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贷款;
(三)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五)以上对学生的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以学校名义公布;
(六)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校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二十二条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经教学管理部门确认、通报,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处负责按本办法条款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三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校学生处备案;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