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3〕7号
各学院,各直属科研机构: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业经
2013年
9月
9日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
2013
年9月17日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太原理工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生指导教
师和
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
第二条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三条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
成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
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气。
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力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的学术活动、选题报告(含专硕实践计划)、教学(专业)实践与科研技能训练、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必修环节,并根据学校规定评定并登录成绩。
第八条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还应负责为研究生提供应用性研究课题、联系实践单位,确保不少于一年的实践工作时间。
第九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给予鼓励并提出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远大理想和人生奋斗目标。导师应从解决研究生思想问题、实际问题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入手,把研究生关切的问题作为工作的突破口,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渗透到研究生学习与成长之中,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导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的科研成果,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属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无论导师参加署名与否)不得投寄发表。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广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将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导师团队(或导师组)应经常性地开展内部学术和工作交流、热点问题讨论、个别谈心交流等活动,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指导,注重研究生全面素质的提升。每个导师团队都应专门选定一名导师侧重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经常组织研究生座谈学习和通报情况,及时解决研究生遇到的问题、困难。
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及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导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导师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十七条导师所在学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设有独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系(包括学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简称“系”)应对其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新聘导师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养计划、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院、系有责任予以特殊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导师应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新增导师遴选计划之前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关于跨学科招生的导师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属校内兼职,其招生、培养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学科依托的教学单位(学院或系)进行,并接受其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聘导师的日常管理由所挂靠的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单位原则上应为每名外聘导师指定1名校内联系导师,以协助外聘导师开展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外聘导师应与校内联系导师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
第二十二条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的,应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导师更换申请;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培养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也应更换导师。导师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培养单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只有征得转出、转入导师、研究生三方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导师调离本单位或达到退休年龄,导师资格自动终止。其名下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协调转入别的导师名下。
第四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
在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全国和山西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研究生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应承担一定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导师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费用、支付助研津贴,并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后果严重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将停止导师在读研究生指导(更换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