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原我校职工魏秀芬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及《太原理工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魏秀芬公职,从判刑之日(2008年5月17日)起执行。
魏秀芬,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捕前系我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人。
2001
年3月8日
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在学习班学习五个月,
2008年
5月
17日
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后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刑终字第310号终审裁定:魏秀芬犯利用邪教组织触犯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自
2008年
5月
17日
起至
2015年
5月
16日
止)。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