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原我校职工杜冰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及《太原理工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杜冰公职,从判刑之日(2007年10月13日)起执行。
杜冰,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捕前系我校文法学院教师。
200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09)万刑重字第3号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刑终字第237号和(2009)并刑补正字第237号终审裁定:杜冰犯利用邪教组织触犯法律实施罪(犯罪预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