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2〕20号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工作及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1月
16日
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
2012年11月22日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工作及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中
国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要求,规
范我校
博士后工作及生活待遇管理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省及我校博士后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要求,我校博士后人员工作及生活待遇的工作涉及范围是:博士后的酬金、户口迁移、住房安置、医疗保险、配偶及子女的临时性安排、生活补贴、档案管理、科研工作待遇等。
第三条我校博士后人员分为专职博士
后和在职
博士后。具体定义为:
1.专职博士后:本人无工作单位,在我校专门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
2.在职博士后:本人有工作单位,在我校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遇
第四条博士后的酬金,即专职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我校给予在我校专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其中500元由合作导师承担,7500元由学校承担,共发放24个月。
第五条户口迁移。除专职博士后人员外,我校不建议其他类型博士后将户口迁至我校所属的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千峰派出所),非太原市户口的专职博士后人员可根据其要求进行迁移,其家属的户口应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安置。非太原市住户的博士后人员(包括专职、在职)根据校内住房情况安置或给予住房经济补贴。具体办法是:
1.专职博士后住房待遇:
(1)我校给予其本人及配偶50
-60
平方米
的临时住房,居住时限为24个月。延期出站期间需要居住则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我校交纳住房租金。未入住校内住房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住房经济补贴。
(2)未婚专职博士后、配偶不来我校与其同住的专职博士后,我校提供1间博士后宿舍,居住时限为24个月。延期出站期间需要居住,则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我校交纳住房租金。未入住我校博士后宿舍,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住房经济补贴。
2.在职博士后住房待遇:非太原市住户的在职博士后人员可在校内安置1间的博士后宿舍,居住时限为24个月。延期出站期间需要居住,则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我校交纳住房租金;未入住校内博士后宿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住房经济补贴。
第七条医疗保险。我校只承担专职博士后人员每年按照20万元的医疗保金投保之入保费用,在职博士后医疗保险事宜由本人工作单位负责。
第八条专职博士后配偶临时性工作安排。专职博士后的配偶无工作者,如有在我校工作意向,可在本校工作岗位招聘范围内参与竞聘,竞聘成功并录用者,在岗时限为24个月。其酬金按岗位属性(教师、实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享受与我校在岗职工相同档次的酬金待遇(参照我校职工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的规定执行)。未在我校安排临时性工作并确认无收入,给予每月800元配偶生活补贴。
第九条子女安置。专职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园(托)、入学安置范围,仅限于我校所属的太原理工大学西区、北区幼儿园和子弟小学,初中以上(含初中)就学我校不予安置。
第十条生活补贴。在我校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给予1000
元
博士后生活补贴,其中学校承担500元、合作导师承担500元。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专职博士后人员之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我校或存放于人才市场,出站后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要求。
1.专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2篇第一作者且署名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并被SCI收录的论文,以及我校科研教学型副教授岗位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科研工作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执行,执行标准与我校职工一致。
2.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完成1篇SCI收录的论文和1篇国际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上第一作者且署名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的论文,以及我校科研教学型副教授岗位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执行,执行标准与我校职工一致。
第十三条我校各类博士后人员经考核未完成所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依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2006〕149号)第五章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劝退和解约处理,并回收其所领取的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具体协调执行,解释权归校人事处所有。
第十五条我校现有在站博士后人员待遇保持不变,2013年元月1日后新进站博士后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