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2〕16号
各学院、各直属科研机构: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基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9月14日
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一二年十月九日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中
国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要求,规
范我校
博士后基金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操作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博士后基金的类别及来源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经费由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每年按照我校所设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
全职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数,以每人每年5万元下拨至我校,用
于全职
博士后的酬金,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二条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由中
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按照类别发放,特别资助15万元、一等面上资助8万元、二等面上资助5万元。
第三条
山西省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每年按流动站填写《
山西省
博士后专项补助申请表》上报至省人社厅专家处进行审核,通过后拨款至我校。
第四条联合招收合作经费是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项目研发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按照合作协议书规定的经费,数额按协议规定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支出,经费具体用途为:合作导师的指导费、科研设施损耗补偿费、日常管理费。
第五条各类
别
博士后费用分类:
1.专职博士后相关费用:工资每人每月7000元,房补每人每月100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20万元保险赔偿金额投保,一次性科研启动金2万元。
2.在职博士后相关费用:科研费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第六条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用
于我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数额不得超过:
1.全年博士后科研经费数额;
2.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数额总数的3%;
3.
山西省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数额总数的5%。
第二章基金经费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在职博士后科研费、联合招收合作经费、博士后获得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我校的科研资助金(特别资助4万元、面上资助2万元)直接划拨至各个博士后流动站,其中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3%作为学校管理费用、1%作为流动站管理费用,其余部分由博士后本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使用。
第八条专职博士后工资及房补、在职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九条联合招收合作导师的指导费、科研设施损耗补偿费划拨至流动站使用。
第三章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山西省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合作导师的指导费、科研设施损耗补偿费、一次性科研启动金、获得
国家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学校奖励的科研资助金、在职博士后科研费,均用于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归学校资产范畴)、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旅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的支出。
第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费、办公设施设备的购置与更新费、邮寄材料费、管理工作人员外出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旅差费、通讯费、会议费、专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接待费、交通费、工作人员(临时暂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基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各项经费由校人事处、计财处监督使用,并公开具体使用内容,并定期公示各项费用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博士后个人科研费用的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金额不可超越所规定的数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
2012年10月1日起
执行,解释权归校人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