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以及《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凡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太原理工大学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全面负责对全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二级学院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一)二级单位是学校纵向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绩效考核、材料审核,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对本单位的科研行为提供条件保障,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予以指导和监督,推进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及过程监督管理、经费预算审核和到账认领审核、确定科研经费类型、认定项目级别等工作,配合项目下达单位做好结题验收工作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自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科研绩效备案。
(六)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任务书(或计划书、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在科研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项目计划任务书、科研合同(协议)是项目负责人、学校与项目下达单位权力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项目执行与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下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编制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绩效支出预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依据项目经费的来源不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地方及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按照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出资方规定的间接费用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设备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1),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及时办理调剂手续。审批时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加强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监督。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据实提交申请并附项目承担单位同意调整预算的批复意见,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对象、比例等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未做明确要求的,按照以下支出范围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或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按照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项目经费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可凭据报销,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制凭据零星支出审批表》(附件2),经学校分管领导确认审批,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下达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分配兼顾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三方利益,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类型不同,分配比例不同。
(一)理工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如项目下达单位单独核定拨付间接费用(例如:我校作为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校计提顺序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组日常绩效和间接成本,分配比例如下表。间接成本比例不超过日常绩效和间接成本总和的50%。
财务部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门间接费用账户,用于核算项目组日常绩效和间接成本支出。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将日常绩效和间接成本的分配比例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学校按此比例将项目组日常绩效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账户。
分配比例 项目类型 |
学校管理费占间接费用比例 |
二级单位管理费占间接费用比例 |
日常绩效和间接成本占间接费用比例 |
一般项目 |
34% |
8% |
58% |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
21% |
5% |
74% |
(二)理工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如项目下达单位不单独核定拨付间接费用,学校按科研项目进账经费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进账经费的2%为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管理费。
(三)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学校按科研项目进账经费的4%提取科研管理费,其中进账经费的2%为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管理费。
第十九条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中,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费,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该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其余部分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考核绩效、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的科研活动、设立校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支出。
第二十条我校作为依托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和相关协议中明确需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外拨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外拨直接费用占项目总直接费用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我校间接费用的比例应不低于直接费用比例(我校直接费用占项目总直接费用比例)的80%。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校内分立(子)课题须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子)课题划分为准,需在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的任务、任务负责人和分配经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前,需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将各(子)课题具体内容包括负责人、经费、项目指标及内容等作为附件(项目负责人和(子)课题负责人签字)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明确课题负责人相应责任和权益。分立(子)课题后,各(子)课题作为独立的项目对待,按照实际进账经费进行级别认定。学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仅认定(子)课题,不再认定项目。
第二十三条日常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预算、项目研究进度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业绩确定分配方案。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将项目组日常绩效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账户。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自行申报,经科研绩效审核端口受理、人事处备案后发放。发放总量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间接成本可用于项目组间接成本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支出,用于弥补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成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参与项目组成员实名制的少量移动通讯费;
(二)支付学校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三)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
(四)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投影仪等)、材料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五)服务于科研项目开展的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六)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车辆租用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七)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八)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报销燃油费、业务接待费、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并附说明。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执行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财务部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须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报销应由个人及家庭承担的费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至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建立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公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通知财务部冻结项目经费。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学技术研究院通知财务部终止该项目的绩效支出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拟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任务书(或计划书、合同)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21〕9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项目负责人病逝、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当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则按原渠道退回。否则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设立校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下达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项目下达单位另有具体管理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按《太原理工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22〕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