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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人员应知应会保密常识
来源:太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日期:2015-09-25 17:56: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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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人员应知应会保密常识 出国(境)人员要认真学习阅知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保密守则,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保密行为十不准》等保密准则行事,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宪法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保密行为十不准 1、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4、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5、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6、不准携带涉密载体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7、不准在个人著述或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8、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9、不准私自将国家秘密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10、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私自与境外人员交往。 |